花蓮市區一名70歲的鄭姓男子,因為不滿女兒沒有按時拿錢貼補家用,跟女兒為錢起口角,拿刀砍傷女兒,女兒先送到醫院急救,警消趕到案發現場,鄭姓男子身上還沾染血跡,緊急送醫後,父女兩人都沒有生命危險,不過差點因為錢,釀成人倫慘劇。
警消抬著擔架爬樓梯小跑步,花蓮市區的公寓裡,發生家暴��。花蓮警方:「把他扶起來,你先起來,你先起來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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驚險畫面,台南發生了轎車衝撞派出所的意外,一個店長疑似跟別人有財務糾紛,開轎車逃跑,結果仇家在後面追,還開槍射擊,這店長在情急之下,想到派出所求救,但來不及煞車,車子就衝進了派出所。
派出所的監視器畫面中,可以看到黑色轎車,速度相當快地直接撞上派出所左邊門柱,碰一聲車子還往後彈,再看一次,黑色轎車就這麼失控衝撞到門柱,巨大撞擊聲,把在裡頭值班的員警嚇一大跳,沒多久一名穿白衣的男子慌慌張張地開車門下來,還把警察都叫來,說有人在追殺他,要趕快救他,原來這名男子是一家便利商店的店長,他疑似是擺電玩機台與人有糾紛,遭到仇家開車追趕,他的車門邊還被開了一槍,情急之下才會想要到派出所求救,沒想到煞車不及才撞上,他自己的車前面車頭凹損,安全氣囊也爆開,幸好人沒受傷,但男子也必須把這撞壞的派出所門柱給負責修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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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李容萍、余瑞仁/桃園報導〕桃園縣蘆竹鄉頂社國小校長吳素枝,昨天上午向學校請假,兩個小時後竟然浮屍在大園鄉竹圍漁港。檢察官與法醫檢視遺體無其他外傷與疑點,判斷應無外力造成,家屬對死因無意見,遺體發交家屬善後。
家屬指出,48歲的吳素枝曾反映最近籌辦學校50週年校慶,壓力很大。死因究竟是意外還是另有不為人知的原因?警方與教育局還要深入追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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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48歲的陳姓男子,大老遠從新北市騎機車到新竹市遊玩,順道竊取民宅曝曬的女用內褲時,被民眾和警方合力圍捕到案,當場起出數十件的女用內褲。被害人四位加起來超過三百歲的老阿嬤到警局認領贓物時,還大罵陳姓男子「不死鬼,連阿嬤的大內褲也偷」!警方除將嫌犯依竊盜罪移送外,也告誡他該去看看心理醫生。(彭清仁報導)
真的是什麼人都���!住在新北市的四十八歲陳姓男子,遠從新北市騎著機車到新竹市,到城隍廟吃完米粉槓丸後,騎機車行經新竹市華江街一帶,看到路邊民宅騎樓下曝曬的女用大內褲,一時性起,不但偷了一家,而且沿街一路偷下去,被民眾發現後報警,陳姓男子最後被警方和民眾聯手圍捕到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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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吳仁捷、姚岳宏、何瑞玲/綜合報導〕新北市五股大爆炸中,「行動火藥庫」再上路?新北市及台北市消防局昨分別在中和區及龍江路,攔截滿載321、188公斤爆竹的兩輛貨車,當場開罰清芳堂及漢渼堂香鋪。
台北市區也查到超量囤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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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水扁被控侵占外交機密費卅三萬多美元,一、二審都判無罪;檢察官上訴,最高法院認為,檢察官未提出無罪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的理由,上訴不合法,昨天駁回。這是陳水扁首件獲判無罪確定的案子。
檢方起訴指出,陳水扁於二○○○年到二○○六年間,利用十一次出訪外國機會,支領外交部交付的外交機密費等共美金卅三萬餘元,由吳淑珍將錢交給「扁家帳房」陳鎮慧匯到美國,供陳致中留學花用,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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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生在三天前,台北市西門町有女店員,被一個男子拿美工刀割傷頸子還被搶走包包,這個手段兇殘的割頸之狼終於落網了,不過他辯稱,他只是要劫財,但有目擊者說他根本就是說謊,除了劫財他還要劫色。
西門町割頸之狼,犯案後第二天就落網,今年他才24歲但下手卻很兇狠,戴著安全帽沉默不語,看到大批媒體他把頭低的更低了,被捕後,辯稱自己失業多年,當時為了搶錢才會拿刀劃傷被害女子,但附近的監視器拍下犯案當天,他不慌不忙的先是跑上大樓的六樓佯裝成客人,再來又下樓夾在人群中穿越馬路,從容的神情,完全看不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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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縣長蘇治芬,兩年前疑似涉及環保公司弊案,調查人員在半夜直接到市長官邸羈押蘇治芬,當時她拒絕交保,甚至絕食抗議,後來雲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蘇治芬,並求刑十五年、褫奪公權八年,今天下午一審就要宣判,萬一被判有罪,蘇治芬就得被迫停職。
案子查了兩年,下午就要一審宣判,縣長蘇治芬難掩緊張心情,因為晚上根本沒睡好,但她還是強打起精神。她說,對自己的弊案官司有信心,但心裡難免擔心會不會有政治力介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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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許雅筑台北28日電)台北市某國中男生3月7日在校外公廁要求女同學為他口交,在學校大肆宣揚,受害女生身心受創,另外還有2名同校女生受害。北市教育局已加強輔導學生,但無法強制加害者轉學。
台北市議員王浩表示,這名國二男學生分別在半年、1年前也曾對另外2名女同學進行類似舉動,但學校僅記過處分及進行課後輔導。他認為,受害女學生與加害者共處同一校園會承受很大壓力,學校針對受害者輔導,反而凸顯此事,造成傷害,他認為應讓加害者轉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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蘋果日報的記者為了「採訪權」,聲請大法官解釋。內政部昨晚指出,行政院人權小組曾就社會秩序維護法「有無違憲條文」進行逐條檢討,認定該法並無違憲問題;這次因媒體跟拍引發憲法法庭辯論合憲性,問題應在新聞自由界限與分際,而不在社會秩序維護法。
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指出,二○○八年王煒博採訪神達集團小開苗華斌新聞,被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,處以罰鍰一千五百元;但王煒博當時有表明身分,執行採訪工作,並非無理由跟追,以此理由裁罰顯然不適當。他說,如果記者採訪手法不當,有其他的法令可以處分,但以此理由罰款,蘋果日報和記者都無法接受;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,但抗告失敗,才以王煒博為當事人,提出釋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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