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檢調同時出示傳票和拘票且留置逾48小時」違反程序正義

自由時報記者林欣漢/花蓮報導〕花蓮縣警局官警涉嫌賭博性電玩收賄弊案,十���名官警、一名義警遭收押禁見,家屬昨天上午發表聯合聲明,質疑檢察官傳拘並行,不符程序正義,並由律師向花蓮高分院提出抗告,要求撤押。

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說,檢察官搜索當下只提示搜索票及傳票,並未簽發拘票,家屬若質疑過程中有違法或瑕疵,可循行政訴訟法相關救濟程序,向法院提出抗告,由法院做出裁決。

因涉入賭博電玩收賄弊案被收押的吉安警分局偵查隊長郭汝俊、新城警分局偵查隊長李景明家屬,昨天上午在花蓮縣議員劉曉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,抗議檢方違反程序正義,濫權羈押。

家屬指出,檢察官廿四日上午到官警家中出具搜索令、傳喚通知及拘票,接著帶隊到辦公室搜索,並送到台北調查局進行測謊及聲紋比對,一直到廿六日上午才開庭審理聲押,留置過程超過四十八小時,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。

家屬認為,檢調搜索時同時出示傳票和拘票,已構成法律上送達、逮捕的意義,應於廿四小時內送到法院召開羈押庭,另外,家屬也懷疑,檢察官應在傳喚不到時才能開出拘票拘提當事人,卻已事先申請好拘票,全程監控官警一行人的行動,有便宜行事之嫌。

劉曉玫說,法律講求程序正義,不論傳喚、拘提、開庭都要有規矩,她批評檢方以「小偷技巧」辦案,昨已請律師向高分院抗告,要求撤銷羈押裁定。

花檢:一切均符合程序

許建榮回應,檢察官廿四日只有提示搜索票和傳票,約談十四人到案說明,沒有簽發拘票,直到當天深夜才陸續拘捕,並在廿四小時內送到地院開羈押庭,一切符合程序。

許建榮指出,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、八十條規定,執行拘提時,拘票須附上二聯,一聯由當事人或家屬簽收,並記載事由、時間,才算有執行拘提,以口頭、簡訊、電話等方式都不構成逮捕的意義。

許建榮說,檢調是以口頭方式告知,傳喚後如不配合,會構成強制拘提要件,促請被告注意,不代表拘票的行使,若家屬質疑檢方執法過程有瑕疵,可向法院提抗告或準抗告,法官審核時會調卷確認是否有簽發拘票,若有違法會依法撤銷處分,沒有違法則會駁回抗告。


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629/78/2u51z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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