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綜合研究院招聘研究員,郭姓男子因年逾六十五歲被拒門外;新北市政府認定台綜院構成「年齡歧視」,開罰卅萬元。台綜院不服打官司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開罰有理,判決台綜院敗訴。

台綜院否認年齡歧視,但當初卻以電子郵件回覆郭姓男子,內容寫著「由於本院研究人員有服務年齡的限制,亦即最高六十五歲,故無法接受您的求職申請」,成為敗訴關鍵。

法院認為,台綜院剝奪六十五歲以上長者進入勞動市場的機會,損害郭的工作權,違反就業服務法「雇主對求職人,不得以年齡等��因歧視」的規定。

前年七月,台綜院接受陸委會委託,專案研究兩岸三通後陸配政策的規劃評估,招聘研究員一名。郭姓男子上網應徵,不滿因為逾齡無法參加面試,向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,委員會決議歧視成立。

台綜院不服被罰,提起行政訴訟,辯稱郭姓男子的學經歷和專業領域研究經驗,都不符招聘條件,否認純粹以年齡為條件拒絕郭姓男子,但法院不採信。

判決指出,勞動基準法雖然規定勞工滿六十五歲,雇主才能要求強制退休,但六十五歲不應成為就業年齡的上限;雇主不能在招募、雇用、升遷、勞動條方面,依勞工的年齡不同而有差別待遇。

法官強調,強制退休的目的,在保障勞工的生存權,避免勞工過度工作影響生命、健康;但權衡生存權和工作權時,仍以保障工作權為先,必須有相當充足理由,才能剝奪工作權。

而且近來醫療科技發達,高齡化社會、少子化趨勢明顯,已很少有國家採取法定屆齡強制退休制度,至多規定企業資遣勞工時,應按年資補償。

判決指出,雇主想透過強制屆齡退休的規定,促進人事新陳代謝,增強企業競爭力,但這也扼殺有意願、有能力的中高齡勞工,想繼續工作的留任機會。也就是說,強制退休,應視勞工能否勝任工作內容,而非限定特定年齡門檻。

本案為簡易訴訟,台綜院必須提出有力的法律見解,才能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的同意上訴,否則就敗訴定讞。

【記者朱婉寧/台北報導】台綜院副院長李安妮昨天表示,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,無法回應此事。她說,「現在社會太亂了,太多空穴來風的事,我無法在事情沒弄清楚前回應此事。」


文章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430/2/2qq2m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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