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、吳仁捷、吳柏軒/綜合報導〕女兒非父親所生,生母刻意隱瞞這段身世不令女兒知悉,女兒長大後能告生母「侵權」嗎?

自認爸媽不疼她

新北市黃姓女子從小自覺與兄弟姊妹不像、爸媽也不疼她,97年她做DNA鑑定,才發現自己雖是媽媽親生,爸爸卻另有其人,黃女竟認為母親侵害她的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隱私,要���母親賠償40萬元;板橋地院法官審理後,認為沒有侵權行為,昨判決駁回告訴。

對於女兒的提告,黃母在開庭時曾不解地說,女兒有何資格要這筆錢?黃母昨與丈夫在家,記者告知判決結果,她楞了一下,隨後告知「沒事就好」就匆匆關門,不願多談;黃女則不在家,無法得知其說法。

今年35歲的黃女,戶籍登記的父親是林姓男子,母親為黃婦;黃女說,父母從小就對她不公平,她不曾從雙親處得到出於父母般的寵愛與關心。

黃女還發現,她自己和其他兄弟姊妹長得實在不像,特徵也不同,且曾聽人對她說「妳不是妳爸媽親生的」,迫於無奈,又為了確認本身血緣關係,遂在97年向板橋地院提出「否認親子關係」的告訴。

審理期間,她和父母到台大醫院進行親子DNA血緣關係比對試驗,結果顯示「黃女及其母的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.998947%」,至於她和父親林某的部份則「可以排除林某與黃女之血緣關係」,法官因而認定,黃女非林某親生,而是自「第三人」受胎所生,故判決「黃女非黃婦自林某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」。

認為母親侵權

黃女勝訴後,從母姓,並向母親提告,指母親明知林某並非她的親生父親,卻讓她產生誤會,故認為母親以詐欺方式侵害她的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隱私,求償40萬。

對於女兒提告,黃婦說,女兒從國中時就離家出走,她從小就叫女兒回家不要在外面,女兒卻在路邊推打她;黃婦還說,女兒戒癮治療的藥物都由她支出,她不清楚女兒有何權利可請求40萬元?懷疑女兒因無法照顧自己所生的小孩,最後將小孩交給他們照顧,因而產生情緒反應。

法官審理認為,黃女無法舉證自己有何精神損失,因此做出上述判決。


本文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630/78/2u73s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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