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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來越多債權人懂得利用扣押保單主張權益,萬一保單被扣押,對要保人、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將產生甚麼樣的影響?保戶該如何因應?

台北杜小姐遇到的問題:

我是單親媽媽,獨自扶養二個女兒,幾年前我以自己當要保人、被保險人,兩個女兒當受益人,投保了二張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險與醫療險,想說萬一我發生不測至少還有保險金可照顧女兒。結果幾天前我卻收到法務部寄來的執行命令,說要扣押我的壽險保單,原因是我欠稅未繳。

請問,壽險保單可以扣押嗎?如果現在把要保人改成女兒是否就沒問題了?萬一以後我發生事故,保險金女兒領得到嗎?會不會也被扣押?

本中心顧問回答:

由於多數壽險保單都具有儲蓄性,有保單價值準備金,解約有解約金可領,滿期能領回滿期金,不像勞農保、公教保等社會保險已在條例上載明為不可執行的標的,也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特別規定禁止扣押的財產。因此,多數法院實務上都認為,要保人對於保單的各種權利,是一種不折不扣的「財產��」,債權人有權利對於這樣的「財產權」進行強制執行。

債權人依法可聲請扣押保單

也就是說,保險金債權或保險給付,債權人依法可向法院或行政執行處(積欠公法上金錢給付者,如欠稅或罰鍰)聲請強制執行。但是債權人扣押的標的,並非保單的價值準備金,而是債務人對於保單所得行使的各項權利,包括保單解約、保單貸款、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、變更契約內容(改為減額繳清或展延定期保險),或轉換保單等權利,也就是一旦保單被扣押,要保人對於該保單的處分權就會被凍結。


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marticle/url/d/a/110430/87/2qqfz.html?type=new
溪頭住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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