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、呂清郎/台北報導〕民眾若是撿到遺失的本票,這和撿到現金不同,報酬可是差很大!

10年後缺錢 想起索報酬

一名已積欠銀行300餘萬債務的張姓女子,想起88年間撿到台新銀行5張面額共2億3萬元的本票,當年歸還銀行後未索取報酬,97年間,她要求台新銀行依民法給付本票面額10分之3,也就是6千萬元的報酬給她,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本票能透過掛失止付等方式防堵損失,不能與金錢的遺失同視,張女只能請求本票「凍結」3個月「利息錢」的3成,所以僅判張女可獲75萬元;本案仍可上訴。

台新金控對此表示,將待收到判決書後,由法務人員與律師研究金額合不合理,再決定是否上訴。

法界人士指出,張女早年擔任保險業務員,專跑律師客戶,可能因此熟悉法律,是法院常客,她經常提告,告過公車司機、進修班同學、法院書記官,也多次聲請法官迴避審理她的案件,她因欠卡債已獲裁准更生,暫不得過奢華生活,目前戶籍設在新店戶政事務所,記者昨至她新店住處,鄰居說張女房屋應已遭法拍,3年前已搬離,無法得知其回應。

判決書指出,本票遺失後,發票人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,若3個月內無人申報權利,法院即可宣告本票無效,法官認為,台新銀行在這3個月內,無法動用這2億3萬元,依年利5%計算,會有250萬元利息損失。

法院判 利息3成應給75萬

法官認為,張女撿到本票次日,即物歸原主,有權請求給付報酬,本票被張女撿到次日即還給台新,讓台新省下3個月催告時間,減少250萬元的利息損失,法官認為,張女可請求的金額為250萬元的3成,故判台新應給付張女75萬餘元。

張女主張,88年間她任職於新光人壽,於北市松江路、南京東路騎樓,撿到當時台新票券公司持有,由裕融公司開出的5張本票,當時由台新票券作業部經理孫樹柏在次日領回。

案發9年後,台新證已併入台新國際商銀,張女於97年間,向台新請求給付本票面額3成報酬6千萬元,但台新主張,當年已送她一份禮物當成報酬,拒絕再付。

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當年雙方未簽下和解書,張女也未表示放棄請求報酬權,依舊民法,給付報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,比現行新法半年長,她在88年撿到本票,97年要求銀行給付,98年提告,未逾時效。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628/78/2u2id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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